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4154E1000129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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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目录
受理条件
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常见问题解答
基本信息
在线办理
评价办事指南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负责企业管理工作的部门
行使层级
国家级/局(署、会)
是否收费
否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到办事现场次数说明
无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无
咨询方式
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监督投诉方式
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办理时间
(一)网上办理时间:24小时; (二)窗口办理时间:各主管海关工作时间。
办理地点
(一)网上办理:用户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行政审批”版块办理,或者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子系统办理。 (二)窗口办理:企业注册地海关。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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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文字说明)
(一)申请人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子系统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行政审批”版块,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注册登记许可材料。
(二)所在地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人不具备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资格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或者技术性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并作出受理决定。
(三)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四)直属海关未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自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直属海关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隶属海关应当自受理或者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五)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填写样本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_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下载空白表格
原件
政府部门核发
纸质1份
必要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_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下载空白表格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1份
必要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变更_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变更申请书
下载空白表格
原件
政府部门核发
纸质1份
必要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变更_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下载空白表格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1份
必要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变更_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无
原件
政府部门核发
纸质1份
必要
受理条件
展开
(一)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二)法定代表人无走私记录;
(三)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四)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收费标准
展开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展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21号令,235、240号令修订)
第五条 报关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后,方能办理报关业务。
(二)《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法人和企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15年第46号公告)
自2015年10月1日起,已经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有关业务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发放、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办理,海关不再验核未转换的旧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证(照)。
常见问题解答
无
在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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